高雄市大仁國民中學樂活運動站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依據
依據教育部114年度補助國民中小學設置樂活運動站實施計畫,訂定本辦法。
第二章 主旨
活化校園閒置空間,建置富有娛樂及運動功能之樂活運動站,提供師生及社區民眾每日運動場域,提供運動興趣與習慣,達成健康生活之目標。
第三章 開放時間
第一條 每週一至週五 08:00 ~ 17:00。
第二條 週日及國定假日暫不開放,視實際情況做調整。
第三條 課餘及寒暑假開放時間,視實際情況做調整。
第四章 開放對象
第一條 全校學生與教職員工。
第二條 社區民眾(須提出申請,待校方審核)。
第五章 使用優先順序
第一條 身體活動能力弱勢、身心障礙者之學生。
第二條 體育課教學。
第三條 體適能加強訓練。
第四條 學校核可之活動。
第五條 校內教職員工生。
第六條 校外社區民眾或機關團體。
第七條 社區民眾或家長於開放時間,需事先申請核可。
第六章 借用
第一條 使用本樂活站以不影響體育正課教學及學生課間活動時間為原則。
第二條 各機關及社團借用,應於活動前兩週向學務處辦理。申請單位需自行辦理保險事宜。
第三條 各機關團體借用本站時,不得有商業性之用途。
第四條 凡經核准借用後,不得變更活動項目或轉讓。
第五條 使用時如有損壞建築物或附屬設備器材時,應負責照價賠償。
第六條 學校因特殊因素須使用場地,得於五日前通知借用單位不得異議。
第七條 為維護各項設備,得酌收清潔維護費,並於核准後至總務處繳納。
第七章 收費:場地清潔維護費依「高雄市各級學校運動場館清潔費收費標準表」規定辦理。
第八章 規定事項
第一條 場內嚴禁飲食、丟棄垃圾、吸菸或嚼檳榔,並請一律脫除鞋子或穿著室內鞋。
第二條 本樂活站各項器材,未經本校同意,不得擅自移動或帶離,否則視同竊取;如蓄意破壞、盜取本站設備者,負刑事責任,並照價賠償。
第九章 本辦法經主管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亦同。